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人民陪审员;
(四)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实行分批选任、动态管理调整,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进行选聘,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